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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旻律师:AI仿冒裁判规则划定商业应用边界 差异化配置平台与AI工具提供方责任 网经社 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电商门户 互联网+智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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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篇购买单篇购买文章2026-09-08 09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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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位置: 100EC 媒体评论 李旻律师:AI仿冒裁判规则划定商业应用边界 差异化配置平台与AI工具提供方责任

(网经社讯)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,这是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。《意见》共5个部分24条,精准聚焦“AI换脸拟声”、“AI幻觉”侵权、“网络开盒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自动驾驶等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。其中,针对AI“仿冒名人带货”这一新型乱象,《意见》明确亮剑:经营者利用人工智能实施“仿冒名人带货”且构成欺诈的,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,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。

据网经社不完全统计,2026年以来, 抖音 平台上超53.8万条AI肖像恶搞、AI著作权侵权、AI仿冒蹭热、AI侵权带货等AI侵权视频被下架,4000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罚; 微信视频号 2万余条AI生成合成违规内被清理,3千余个违规账号被处置;7月21日至8月3日, B站 清理AI违法不良内容2000余条,标识AI生成稿件24万余条。 小红书 今年以来超过182.5万个各类违规及侵权账号被处置,其中包括5.65万篇AI仿冒公众人物笔记、1372个账号被处置。此外, 淘宝、快手、京东、拼多多 等平台均有AI侵权案例。(详见#网经社 专题: https://www.100ec.cn/zt/zgffbai/ )

该条款立足于现行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惩罚性赔偿制度,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异化应用作出场景化司法明确,释放三重司法导向:

第一,技术中立不能豁免违法责任。 AI深度伪造仅是行为工具,经营者不得借助技术外衣实施消费欺诈,以技术新颖性规避民事惩戒;只要行为满足欺诈构成要件,即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,消除司法实践中就AI欺诈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裁判分歧,统一类案裁判尺度。

第二,强化消费者权益的数字场景保护。 明确数字仿冒营销下消费者知情权、公平交易权受法律保护,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法律适用论证门槛,为受害消费者维权提供清晰裁判预期。

第三,划定AI商业应用的行为边界。 对直播电商等新业态形成司法警示,引导市场主体规范AI营销行为,同时坚持要件裁判逻辑,并非凡是存在AI仿冒外观即直接认定欺诈,仍需结合主观欺诈故意、误导结果、交易因果关系综合认定,实现惩戒违法与审慎裁判的平衡。

关于AI仿冒名人带货治理中电商平台与AI工具提供方的责任边界,二者责任基于主体定位、风险控制能力予以差异化配置,遵循权责相一致原则。需要说明的是,该《意见》并未专门针对电商平台设定全新的特定义务,电商平台责任主要仍依托《民法典》《电子商务法》既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则予以评判适用。

电商平台: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,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基础。 一方面负有事前合理注意义务,应当运用技术手段筛查识别无标识AI深度伪造仿冒营销内容,履行风险预防义务;另一方面落实通知处置规则,在收到权利人、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有效通知后,应当及时采取下架内容、封禁账号等必要处置措施。平台怠于履行处置义务的,应当就扩大损害部分承担侵权责任。

AI工具提供方:作为生成技术供给主体,核心义务为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应急处置。 应当针对换脸、拟声等高风险功能设置安全约束机制,落实AI生成内容标识义务,完善内容过滤机制,防范工具被用于制作仿冒侵权素材;接到侵权通知后,应视情形对恶意用户、侵权生成指令采取限制措施。若工具本身用途合法,仅系第三方恶意滥用工具实施侵权行为,在工具提供方已尽合理防控义务前提下,不要求其承担全部侵权后果。

《意见》没有创设新的法律,而是 立足现行法律体系,补齐人工智能新型纠纷的司法裁判适用规则。

一是细化AI换脸拟声、大数据杀熟、自动驾驶等新型案件的归责标准,厘清各类主体过错的判断维度;

三是厘清AI生成内容侵权责任,明确AI参与发明创造的专利客体、发明人认定规则,回应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;